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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CH附录XVII中增加一个新的限制项

  • 作者: 皓测检测
  • 发布时间: 2023-01-29
  • 访问量:376

REACH附录XVII中增加一个新的限制项

  • 作者: 皓测检测
  • 发布时间: 2023-01-29
  • 访问量:376

  2022年8月,欧盟委员会提议在REACH法规(EC) No 1907/2006附录XVII中增加一个新的限制项,以限制化妆品、洗涤剂、蜡、抛光剂、空气护理产品、医疗器械、农业和园艺产品、人工运动(场所)表面的颗粒填充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。


  一、定义


  合成聚合物微颗粒(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)被定义为:固体聚合物,其(1)包含在颗粒中,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1% (以重量计),或(2)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,且这些颗粒中至少1%(以重量计)满足以下任一条件:颗粒的所有尺寸均≤ 5 mm;颗粒的长度≤ 15 mm,其长径比>3。


  但以下聚合物不落入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定义:


  1.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产生的聚合物,且这些聚合物不是化学改性的物质;


  2.根据附录,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;


  3.根据附录,证明溶解度大于2 g/L的聚合物;


  4.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。


  二、限制


  根据提议的法规,合成聚合物微颗粒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,不得在混合物中浓度 ≥ 0.01%(以重量计)投放市场,当其为了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,用于:


  1.香水封装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6年后);


  需要冲洗的产品(化妆品法规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a)点中定义的需要冲洗的产品,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(a)点或含有用作磨料(即去角质,抛光或清洁)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(“微珠”)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4年后));


  3.(i)唇部产品(化妆品法规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e)点中定义的唇部产品,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(a)或(b)点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));(ii)指甲产品(化妆品法规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g)点中定义的指甲产品,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(a)或(b)点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);(iii)化妆品(化妆品法规(EC) No 1223/2009范围内的化妆品,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(a)或(b)点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);


  4.驻留类产品(化妆品法规(EC) No 1223/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(1)(b)点中定义的驻留类产品,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(a)或(c)点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));


  5.(i) 洗涤剂(洗涤剂法规(EC) No 648/2004第2(1)条所定义的洗涤剂,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(a)点或含有微珠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(ii) 蜡、抛光剂、空气护理产品(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(a)点或含有微珠(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


  6.医疗器械(在医疗器械法规(EU) 2017/745的范围内的医疗器械,除非这些器械含有微珠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));


  7.肥料产品(法规(EU) 2019/1009第2条第(1)点所定义的肥料产品,但不落入该法规的范围(自本修订条例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


  8.植物保护产品、生物杀灭产品(法规(EC) No 1107/2009第2(1)条所指的植物保护产品,以及法规(EU) 528/2012第3(1)条第(a)点中定义的生物杀灭产品(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8年后));


  9.农业和园艺产品(第(g)或(h)点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(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));


  10.用于人工运动(场所)表面的颗粒填充物(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)。


  三、标签要求


  对于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唇部产品、指甲产品和化妆品应包含以下标签(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8年后,直至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):


  “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.”(“本产品含有微塑料。”)


  文本应为清晰、易读和不可磨灭的,标在标签、包装、安全数据表(SDS)或包装随附单张上。


  四、豁免


 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颗粒:


  1.已通过技术手段,防止所含有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,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时,向环境释放;


  2.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,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物理性质改变,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项的范围;


  3.在预期最终用途期间掺入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。


  4.以上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及产品:


  a.用于工业场所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;


  b.指令2001/83/EC范围内的药品和法规(EU) 2019/6范围内的兽药产品;


  c.法规(EU) No 2019/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;


  d.法规(EC) No 1333/2008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;


  e.体外诊断器械,包括法规(EU)2017/746范围内的器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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